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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分销
一、协议双方
甲方(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傲塞利斯(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协议宗旨
2.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署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2.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三、权利及义务
3.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政策,不得经营假冒甲方的产品,并严禁有倾销,窜货等违规行为,否则甲方将视情节 对乙方给予处置直至解除合作协议。
窜货:乙方及其下层渠道对非授权区域甲方办事处已报备项目进行供货,报价等行为。
倾销:乙方及其下层渠道以低于甲方正常价格体系的价格对授权区域进行供货,报价等行为。
3.2乙方的主体必须是正规的贸易型企业,不可以是个人。
3.3甲方应当提供满足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
3.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产品资料,宣传资料,并负责全国性广告宣传和推广。
3.5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完整的技术资料,免费的技术咨询,必要的售后服务,以及商业和技术培训等。甲方有义务在乙方需要投入或举办广告推广及公关活动时,进行协助。
3.6 甲方需安排专人接收并记录乙方项目报备等工作,以确保乙方的项目,甲方或其他分销商不得参与报价。
甲方有义务监督和严肃处理各分销商之间的窜货,倾销,越权销售等行为。
3.7如乙方因经营需要使用甲方公司标识(包括甲方产品商标、公司LOGO、企业形象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8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并更好地保护乙方利益,乙方对甲方的签约产品的销售应主要针对区域内的对象,即乙方就甲方签约的产品与之发生直接或间接货款关系的对象的注册或主营地址应处于区域内。
3.9乙方须在签署分销协议后尽快在区域内开始进行相关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每年应向甲方支付分销商管理费用。
3.10根据双方商定,乙方需完成甲方制定的销售目标,具体如下:
2013年销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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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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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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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指标(k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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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k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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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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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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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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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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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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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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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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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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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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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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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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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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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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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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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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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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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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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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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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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条件
4.1产品订货
4.1.1甲方只接受签约经销商(乙方)的订货,未签约的客户将不能与甲方直接订货。
4.1.2每批订货应事先进行项目报备,甲方根据乙方报备的项目供货,并签订单票购销合同。
4.1.3 每份购销合同规定,乙方必须先预付30%货款后甲方开始备货,备货完毕后,甲方告知乙方相关人员,乙方必须将70%的余款划入甲方账户后,甲方才能发货。
4.1.4产品的销售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均通过销售合同予以确认。
4.1.5销售合同内容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4.2 货款支付
4.2.1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名称:傲塞利斯(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瑞虹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1001292209200052795
4.2.2甲方遵循“款到发货”的原则向乙方收款发货。
4.2.3 甲方必须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4.3 货运发货
4.3.1乙方须在下单前确认所选用的运输方式。订单金额到达或超过 万元时,甲方承担相应的国内汽车运输费用;若 乙方要求改变运输方式加急运输或,则乙方应承担增加的运输费用。
4.3.2乙方在自付运费的情况下,允许自主选择货运服务商,甲方将以工厂交货的形式提供服务与支持。
4.3.3根据合同约定如需甲方负责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的,原则上不允许乙方将货物发往非授权区域,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
4.4 货物收检
4.4.1乙方应在接到货物抵达通知后立即接受货物,并当场对货物进行验收,已确定是否存在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4.2若乙方在验收时发现产品数量、质量、品种、型号、规格与销售合同不符时,乙方应妥善保管相应证据,并自收到货物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其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合同号、车次或航班、发货和到货日期
●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标志、批号、合格证、数量、包装
●乙方要求的处理意见
4.4.3甲方将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乙方。
4.4.4如无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均视为货物验收合格,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给乙方,此后的一切损失甲方概不承 担。
4.5 价格与价格调整
4.5.1 产品的价格以书面附件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为准。
4.5.2甲方产品价格上涨或下调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视为知晓此价格调整。
4.5.3甲方全年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培训人员,技术人员,维护各分销商利益等所产生的管理成本,因此向各分销商收取3万元/每年的管理费,乙方于代理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5.1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乙方倾销,窜货等违规行为的有效证据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5.2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如乙方销售假冒的甲方产品货销售侵犯甲方专利权的产品,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4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无法按时完成各项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并不作任何形式补偿或赔偿。
5.5乙方应在代理合同签定后一周内结清本年度分销商管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不提供任何服务,如逾期一个月,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6本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六、协议终止条件
6.1协议期满终止。
6.2协议一方单方面解除导致协议终止,或者协议双方商议解除导致协议终止。
七、不可抗力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须取得有效证明,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货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此条件下,可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
8.1甲方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商务人员无权以甲方或办事处的名义与乙方发生借款,借物等经济往来,也无权以甲方或办事处的名义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做出违反,超出本年度销售政策,销售制度,价格政策等规定的任何承诺。以上行为如未经甲方(非办事处)的合同专用印章追认,系无权行为,对甲方不发生任何约束效力及法律效力。
8.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讼解决,诉讼应有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8.3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本协议的授权代理人仅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不作其他授权解释。
8.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九、乙方需提供资料
9.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协议授权他人签署,则需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原件)
9.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若为一般纳税人)复印件(加盖公章)
9.5《经销商注册登记表》盖章原件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备注:本公司生产的是AUS 电容器,AUS 电抗器,AUS 可控硅,AUS 无功补偿,AUS 谐波治理,AUS 电容电抗,ASE 智能电容器等产品